中国已建成的最大跨度路轨两用钢桁梁悬索桥通车******
中新社重庆1月18日电 (张旭)郭家沱长江大桥及六纵线北段项目18日建成通车。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介绍,郭家沱长江大桥是中国已建成的最大跨度路轨两用钢桁梁悬索桥。
项目投资方之一重庆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称,本次通车项目全长26.7公里,分为郭家沱长江大桥、六纵线北段两部分。
其中,郭家沱长江大桥部分起于重庆市南岸区峡口立交,向北跨越长江后,止于重庆两江新区花红湾立交,全长6.2公里,上层为双向8车道城市快速路,下层为重庆轨道交通8号线预留过江通道。特别提醒,大桥通车后,将禁止摩托车通行。
项目承建方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表示,郭家沱长江大桥主桥全长1403.8米,采用单孔悬吊双塔三跨连续钢桁梁悬索桥设计,主跨跨径720米,整个钢桁梁总重约2.5万吨。
项目通车后,重庆再添一座跨江大桥,江北区郭家沱街道至南岸茶园,车程将由40分钟缩短至约10分钟。家住郭家沱街道的任开友说,此次通车,让其出行更为便利。
“此外,该项目将形成重庆第一条纵贯东部槽谷的南北向大通道。”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城市道路建设处处长王慎川介绍,目前,重庆中心城区城市道路规划“一环、七纵、八横、九联络”共956公里快速路网体系,已通车573公里,基本形成“一环、六纵、五横、三联络”快速路网结构,城市道路通车总里程超6250公里。
重庆是北京茅以升科技教育基金会桥梁委员会认定的中国“桥都”。王慎川说,随着郭家沱长江大桥建成通车,重庆中心城区累计建成37座跨江大桥(指跨江道路桥,含路轨两用桥,不含单独的轨道桥、铁路桥)。(完)
人脸信息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第35批共4件指导性案例,均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刑事案例。该批案例分别涉及人脸识别信息、居民身份证信息、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手机验证码等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范围、性质,对于明确类案裁判规则,依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指导性案例192号李开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的人脸信息以及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生成的人脸信息均具有高度的可识别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人脸识别信息,情节严重的,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等规定定罪处罚。
指导性案例193号闻巍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居民身份证信息包含自然人姓名、人脸识别信息、身份号码、户籍地址等多种个人信息,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
指导性案例194号熊昌恒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购买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后,非法制作带有公民个人信息的社交媒体账号出售、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该案例还明确未经公民本人同意或具有法律授权等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理由,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在一定范围内已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非法利用,改变了公民公开个人信息的范围、目的和用途,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处理,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指导性案例195号罗文君、瞿小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服务提供者专门发给特定手机号码的数字、字母等单独或者其组合构成的验证码具有独特性、隐秘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法治日报记者 张晨)